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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堂餐厨垃圾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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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

条(目的和依据)公共环境消毒.jpg

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,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,保障市民身体健康,

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(有关用语的含义)

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,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、饮食服务、单位供餐等

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。

第三条(适用范围)
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。

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,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(管理部门)2.jpg

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市绿化市容局”)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;

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。

本市环保、工商、公安、农业、商务、食品药品监督、卫生、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

照各自职责,协同实施本办法。

第五条(减量化和资源化)

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、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,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。

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。

第六条(义务主体)

食品加工单位、饮食经营单位、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(含个体工商户,下同),

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和处置的义务。

第七条(产生申报)
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

和产生量。

第八条(收集要求)
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《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》,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。
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。
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。

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。

第九条(自行收运和处置)
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,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条件,并在收运前

向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备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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