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
条(目的和依据)
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,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,保障市民身体健康,
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(有关用语的含义)
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,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、饮食服务、单位供餐等
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。
第三条(适用范围)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。
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,不适用本办法。
第四条(管理部门)
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市绿化市容局”)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;
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。
本市环保、工商、公安、农业、商务、食品药品监督、卫生、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
照各自职责,协同实施本办法。
第五条(减量化和资源化)
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、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,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。
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。
第六条(义务主体)
食品加工单位、饮食经营单位、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(含个体工商户,下同),
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和处置的义务。
第七条(产生申报)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
和产生量。
第八条(收集要求)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《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》,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。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。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。
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。
第九条(自行收运和处置)
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,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条件,并在收运前
向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备案。